证券代码:002803证券简称:吉宏股份公示序号:2023-045
我们公司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真正、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第五届股东会第七次例会于2023年5月9日以书面形式、手机、电子邮箱等方式下达通知,并且于2023年5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当场融合通信方式举办。此次会议由董事长王亚朋老先生组织,大会需到执行董事9名,实到股东9名,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大会。此次会议的举行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决议表决,根据如下所示提案:
决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现阶段资产市场走势及政策调整、公司资本运作方案等多种因素后,通过和中介服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及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协商,允许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撤回申请文档。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该事宜发布赞同的单独建议,主要内容详细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结合公司2022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相关受权,本提案不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结论:9票允许、0票抵制、0票放弃。
《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详细《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03证券简称:吉宏股份公示序号:2023-046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七次会议决议公示
我们公司及全部公司监事确保本公告内容真正、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七次例会于2023年5月9日以书面形式、手机、电子邮箱等方式下达通知,并且于2023年5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实地方法举办。会议由冰雪婷女性组织,大会需到公司监事3名,实到公司监事3名,大会的集结、举行和决议程序流程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参会公司监事通过用心探讨,建立如下所示决定:
决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审核确认,职工监事觉得停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不会对公司市场拓展和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型股东利益的情形。职工监事允许公司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
决议结论:3票允许、0票抵制、0票放弃。
《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详细《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03证券简称:吉宏股份公示序号:2023-047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
并撤回申请文档的通知
我们公司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真正、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5月12日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七次大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七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允许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撤回申请文档。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1、2022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大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提案,并且于2022年12月29日举办2022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以上可转换债券有关提案;
2、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提案,并且于2023年3月13日举办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提案;
3、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开具的《关于受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深圳上审〔2023〕274号),深圳交易所对企业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文件展开了核查,觉得申报文件完备,确定给予审理;
4、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下达的《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批函〔2023〕120052号),由于企业2022年度报告的内容公布时间是在2023年4月12日,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公布时间是在2023年4月25日,而问询函答复中相关问题需根据企业2022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开展回应并升级申报文件,预估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回应,公司在2023年4月25日向深圳交易所递交推迟回应申请办理。
二、此次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原因
自公布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方案至今,公司和中介服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及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主动稳步推进可转换债券有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现阶段资产市场走势及政策调整、资本运营方案等多种因素后,通过和中介服务沟通协商,公司决定停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撤回申请文档。
三、决议程序流程以及相关建议
(一)股东会决议状况
公司在2023年5月12日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七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允许企业充分考虑现阶段资产市场走势及政策调整、公司资本运作方案等多种因素,停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撤回申请文档。结合公司2022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相关受权,本提案不用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职工监事决议状况
公司在2023年5月12日举办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七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审核确认,职工监事觉得停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不会对公司市场拓展和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型股东利益的情形。允许公司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
(三)独董建议
审核确认,公司独立董事觉得:此次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撤回申请文档,要在充分考虑现阶段资产市场走势及政策调整、资本运营方案等多种因素后,通过和中介服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及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协商论述做出决策,会议审议及决议程序合法合理,合乎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有关规定。此次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也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与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型股东利益的情形。允许公司本次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撤回申请文档。
四、此次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企业的危害
公司本次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是充分考虑现阶段资产市场走势及政策调整、资本运营方案等多种因素,且通过和中介服务沟通协商论述后做出决策,不会对公司市场拓展和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型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03证券简称:吉宏股份公示序号:2023-048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关接到民事裁定书的通知
我们公司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真正、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近期接到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送达(2023)闽0205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诉基本概况
公司和菲娅莎(厦门市)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菲娅莎”)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于2023年2月17日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提出诉讼,规定栽定菲娅莎立即向企业付款托欠北京龙城新星科技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害,并要担负所有诉讼费。
主要内容详细公司在2023年2月18日公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08)。
二、案子裁定状况
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做出如下所示裁定:
被告人菲娅莎(厦门市)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上诉人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82,000元为基准,按年化利率3.65%为基准,自2023年2月17日起测算至现实偿还之日起计算)。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要求,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案受理费488,546.2元,递减扣除244,273.1元,由被告人菲娅莎(厦门市)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压力,被告人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起团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
三、别的并未公布的起诉/诉讼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公司无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四、此次裁定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此次裁定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没有起效,如不服气该裁定可以从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由于现阶段无法得知被告人菲娅莎(厦门市)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提出上诉,最后生效法律文书结论及能不能实行到有关资产尚不确定,因而现阶段没法确立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五、备查簿文档
厦门市海沧区法院(2023)闽0205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市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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